溫州市仰雙片區前京單元C-1地塊位于鹿城區仰義街道,官嶺西路以西、官嶺北路以北,占地面積約10735㎡。地塊歷史上存在非重點行業企業的生產運營,原有1家五金加工(液壓)企業,對土壤、地下水污染風險較小。
根據《溫州市仰雙片區前京單元A-4、A-5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該地塊今后規劃為二類居住用地(R2)。為明確與保障規劃實施后和開發建設過程中的健康風險和環境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18〕7號)等的管理要求,對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為有關部門掌握場地環境狀況和合理規劃建設用地利用方向提供依據,避免建設用地在再開發利用過程中危害人體健康和造成環境二次污染。
溫州市仰雙片區前京單元C-1地塊歷史上存在甌江液壓廠,不屬于重點行業企業。通過對企業相關資料的查閱、人員訪談、現場踏勘等,地塊歷史上未發生泄露和污染事故,潛在污染相對可能性較大的區域為甌江液壓廠生產車間,特征污染物為總石油烴。
根據地塊環境初步調查結果,本項目地塊7個土壤點位標準》(GB36600-2018)中的45項基本測試項目、特征因子總石油烴(C10-C40)、《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表2的17項有機農藥類指標(僅表層檢測)檢測結果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中對應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限值要求;4個地下水點位除氨氮指標,其余指標均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要求,其中氨氮指標符合Ⅳ類標準值要求,且對照點氨氮檢測結果也達到Ⅳ類,考慮到該地塊位于農村,氨氮指標受生活污水、農田施肥等影響較大,所以初步分析該地塊氨氮指標不符合《GBT14848-2017》Ⅲ類標準值要求主要原因為生活與農業活動影響。因此,依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2號)和《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18〕7號)文件,本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本地塊對人體健康的風險較小,可作為一類建設用地進行開發,無需進入下一步詳細調查階段。